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淮南市司法局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开展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司法局、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直属各分局(大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律师在促进依法行政、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城管执法和服务水平,根据《司法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114号)和省司法厅、省住建厅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城管系统逐步推行“律师驻队”的模式,开展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以下简称律师驻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律师驻队工作职责

“律师驻队”是指城管执法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协议,由律师事务所指派专业律师进驻城管执法部门,律师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参与到执法的全程,为执法队伍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法治培训,协助开展群众法治教育,监督和规范执法工作。驻队律师的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法律咨询。从执法程序、法律依据、案件证据、文书案卷等环节为城管执法部门的日常执法工作提供综合咨询服务;对执法过程中遇到法律疑难点提供专业意见。

(二)法治宣传、培训。对外协助城管执法部门做好其辖区法治宣传和群众教育工作,增进群众对城管执法工作的理解、对城管法规的了解,尤其是将接受调查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对象作为重点宣传目标;对内定期组织法制工作人员、执法队员、协管辅助人员等进行法治培训,提升城管执法队伍整体执法水平。

(三)协助处理与当事人、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法律事宜。按照城管执法部门要求,向当事人、政府部门提出律师告知函、法律意见等,推进执法工作;代理行政处罚的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民事诉讼,参与相关听证工作等。

(四)参与重大、复杂、疑难的执法活动。按照城管执法部门的要求,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执法行动提前介入、全程跟踪,及时提供法律对策,减少法律风险,化解执法矛盾,确保城管执法工作的合法性。

(五)提供法律援助。为在城管执法工作中遭受人身伤害的执法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提供法律援助。

二、驻队律师的资质和工作要求

(一)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辖区实际,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中,可约定1-2名律师。

(二)律师事务所需同时满足如下资质:

1.执业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执业律师不少于4人;

2.至少应有一名合伙人或执业律师具有担任政府机关法律顾问的经验;

3.律师事务所在近三年内无不良执业记录;

4.律师事务所具有一定的人才储备,对行政法相关领域能够从事相应理论研究,以便为解答工作中的疑难、复杂性问题提供支持。

(三)驻队律师必须以律师身份执业满两年以上,熟悉行政法律法规。

(四)驻队律师工作要求:

驻队律师应当常驻城管执法单位,确因合理原因无法常驻执法单位的,应当根据执法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委派一定数量的律师助理人员常驻执法单位工作。同时,驻队律师应保证每周不少于两次至执法单位处理工作事宜,并确保能够及时处理执法单位交办的重大、复杂、疑难、紧急问题。

委派的律师助理人员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熟悉行政法律法规,具备处理执法单位日常法律事务的能力。

三、律师驻队的工作规程

(一)参与一般案件的执法工作流程

1.立案环节

协助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执法部门受理范围,审查行政管理相对人主体资格。

2.调查取证和采取措施环节

针对案件情况做出取证要点提示,协助审查执法部门已收集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审查证据是否充分。

3.处罚告知环节

协助审查《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填写是否完整,包括涉嫌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行政处罚相对人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相对人未按时接受调查处理的,发《律师提示函》进行催告,协助正确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4.听取陈述和申辩环节

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的异议,进行法律答疑。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

协助审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是否完整,对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处罚幅度提出法律意见。

6.执行环节

行政处罚相对人不主动执行的,发《律师告知函》督促执行。行政处罚相对人仍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定条件的,代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处理妨碍城管人员执行公务案件

1.第一时间到达现场;

2.全面了解事件经过;

3.审查相关证据材料;

4.提出对案件处理的法律指导意见;

5.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6.跟进公安机关对案件的立案和处理情况;

7.公安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代理向其上级机关、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四、工作保障及考核机制

(一)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县区城管执法局、市局直属各分局(大队)开展律师驻队工作。

(二)市司法局应对驻队律师的工作情况进行调研,负责律师事务所和驻队律师的行业监管工作,对驻队律师在工作中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全市城管系统律师参与城管执法工作的时间和进度不作统一要求,条件具备的县区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直属分局(大队)结合辖区执法实际情况逐步开展,待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广。

(四)各县区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直属各分局(大队)要积极统筹协调落实专项经费;市城管执法局将开展律师参与执法工作有关费用纳入年度预算,对各单位所需费用不足部分采取以奖代补形式予以解决。

(五)各县区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直属各分局(大队)所属执法中队,应对驻队律师在遵守执法中队的工作标准和管理办法,服从执法中队的工作纪律,随队参与监督执法工作及开展其他工作等方面进行记录和评价。

(六)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合同约定派出符合条件的专业律师到城管执法部门驻队,推进规范执法、进行法律培训、协调执法纠纷,处理对外法律事务,开展普法教育。

(七)驻队律师应服从执法部门的工作纪律,对驻队期间的工作情况详细记录,以备审查,内容应包括:根据城管执法部门安排随队监督执法的情况,填写随队执法监督登记。

(八)各县区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直属各分局(大队)要制定驻队律师考核方案,从工作时间、处理案件数量、解决纠纷数量、发出律师文书数量等方面,对驻队律师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评结果作为解除合同与否的参考依据。各县区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直属各分局(大队)律师驻队工作情况每季度向市城管执法局、市司法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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