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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城管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实行告知承诺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城管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淮南市城管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实行告知承诺实施细则》已经局领导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1030日     


淮南市城管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证照分离改革

实行告知承诺实施细则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为加强对我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监管,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及后续监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行政审批,并组织对其进行监管。

第四条  企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陆域范围内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

服务许可

1.申请单位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具有符合要求的陆域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专用设备和工具,其中必须配置机械化清扫设备;

3.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具有合法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二)在水域范围内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

1.申请单位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具有符合要求的水域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专用设备和船舶;

3.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具有合法的作业船舶和水上作业人员的有关证件,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簿、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等;

5.具有固定的办公及设备、工具放置场所和作业船舶停泊码头。

第五条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原件);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中标标书或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4.垃圾运输或处理去向和处理方式的证明材料(原件),或与垃圾转运或处理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合同);

5.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事项,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该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该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四)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内容。

第七条  申请人收到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告

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市、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告知的所有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相应材料。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提交。

第八条 告知承诺书经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申请人各执一份。

第九条  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  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  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

对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申请人、被审批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附件: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

理服务审批》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

服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

务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实行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

管措施


附件1

 

淮南市城管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

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表(原件);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中标标书或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4.垃圾运输或处理去向和处理方式的证明材料(原件),或与垃圾转运或处理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合同);

5.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附件2

 

淮南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年﹞第   

申请人:

(自然人)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年第157号,201554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第十八条第一款: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2.机构清扫通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构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2辆和清扫保洁车辆3辆,垃圾运输车1辆。机构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4.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5.具有合法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具有合法的道(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7.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构、设备、车辆、船只及停放场所。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原件);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中标标书或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4.垃圾运输或处理去向和处理方式的证明材料(原件),或与垃圾转运或处理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合同);

5.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项、第   项、第   项。(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3

 

淮南市城管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证照分离改革

实行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为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监管措施。

一、监管职责

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行政管辖区域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改为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监管对象

市、县取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的单位。

三、监管内容

1.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承诺告知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效。

2. 是否依法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淸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工作。

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是否按规定的作业方式和标准从事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工作。

四、监管措施

1.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人或被审批人采用监督抽查、举报投诉检查。

2.要求申请人或被审批人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3.要求申请人或被审批人就监管内容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4.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5.履行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

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五、监管处理

未实行告知承诺,擅自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工作,由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未按规定的作业方式和标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处理工作,由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申请人或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监管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治宣传,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公众的法治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业务能力。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