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增强社会公众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共同创建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现将《淮南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2月18日
淮南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增强社会公众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共同创建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淮南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的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门前三包”责任人在责任区范围内,按照责任制“包环境卫生、包市容秩序、包绿化美化”要求,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承担相应管理、维护社会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管执法(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工作的统一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书,指导、督促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全面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管;具体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划分,确定“门前三包”责任区的责任人,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告知、督促责任人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并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工作台帐。
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辖区责任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门前三包”管理规定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相关执法权赋权于街道(乡镇)后,由属地街道(乡镇)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公安、机关事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体育、卫生健康、国资、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辖区政府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工作,指导、督促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领域相关机关、学校、医院、企业、商超、银行、物业管理等单位主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爱护城市公共设施和绿植,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和公共秩序,不得故意损害城市公共设施及绿植,并有权对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积极参与“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工作,强化社会监督。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范围(以下简称“责任区”)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横向:临街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沿街总长。
(二)纵向:临街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包括围墙)的迎街墙基至人行道外沿;没有人行道、有道路边线的,至道路边线外沿。
(三)立面:临街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的外立面。
第八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临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场所,本单位为责任人。
(二)临街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码头、景区景点、公园、广场、文化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运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三)临街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原产权单位为责任人。
(四)临街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停车场、商店、规范摊群点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责任人。
(五)临街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建设单位为责任人;未确定建设施工单位的空闲土地,土地权属人为责任人。
(六)公共河道、湖泊、池塘等水域、岸线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风景名胜区、科技园区、独立工业园区内的公共区域,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八)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或责任区范围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辖区城管执法(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报上一级城管执法(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门前三包”责任内容和要求:
(一)包环境卫生
1.保持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生活垃圾依法定点分类投放,无随意倾倒、堆放或者焚烧垃圾,无乱排乱倒污水、油污、餐厨垃圾等废弃物现象。
2.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集中收运处置单位签订餐厨垃圾集中收运处置服务协议,按规定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垃圾,交由集中收运处置单位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置。
3.按照规定自备生活垃圾分类容器、清扫工具,及时清扫保洁责任区;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摆放在沿街立面外部;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投放和收集,做到“日产日清”。
4.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规范处置、及时清运,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投放。
5.自备环卫设施应有专人管理,保持外观清洁、完好;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6.冬季降雪期间,应及时铲雪除冰,保证责任区无积雪残冰影响通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卫生维护义务。
(二)包市容秩序
1.无未经规范的出店经营、占道摆摊,无占道洗车、占道加工作业,无擅自设置占道标牌、灯箱,各类车辆停放规范有序。
2.无乱堆放、乱张贴、乱涂写、乱吊挂,无擅自设置广告招牌,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风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并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
3.责任区内无乱搭建,无噪音扰民、饲养家禽家畜等行为。
(三)包绿化美化
1.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不得向花坛(池)、绿地、绿化带内倾倒垃圾、污水等废物,不得在树木上乱钉乱刻、栓绳晾晒或挂物。
2.保持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广告牌匾及亮化灯饰安全、整洁、完好,发现脏污、破损的,应及时清洗、整修或拆除。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与辖区内的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在室外“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显著位置悬挂“门前三包”公示牌。责任人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重新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更新“门前三包”管理工作台账、公示牌等相关信息。
“门前三包”责任书及公示牌内容应当包含“门前三包”责任人、责任区范围、责任内容、监督举报电话及其他相关事项,具体样式由各区城管执法部门提供。
第十二条 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积极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做好责任区市容环境的日常维护工作,自觉接受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城管执法部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同时对责任区内他人的违规行为,应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辖区城管执法部门或街道(乡镇)报告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责任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情况的日常管理,并建立“门前三包”管理工作台账。成立“门前三包”专项监督检查队伍,落实管理责任,集中力量,分步骤、分阶段进行重点区域的管理和整治。对责任人拒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或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辖区城管执法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四条 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门前三包”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接到相关投诉举报后应及时依法查处;对属于其他部门管理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门前三包”责任制检查考评机制,实行分级考评。
市城管执法(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文明办负责对各区政府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城市管理工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各区政府负责对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并积极推广“门前三包”星级评定管理模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门前三包”责任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开展日常检查,建立检查评比制度,定期考评,并具体实施“门前三包”星级评定管理模式。
第十六条 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管办或辖区人民政府予以表扬激励。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责任人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由市城管执法(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辖区人民政府报市文明办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并对国有企业、学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等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反面典型案例予以媒体曝光。沿街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户、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等责任人因违反“门前三包”管理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城管、住建、发改等部门分别纳入相关行业领域信用评价体系信用评价记录。
第十七条 责任人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违反《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处罚。
第十八条 对阻挠、妨碍“门前三包”管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管、公安、住建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门前三包”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寿县、凤台县、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