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淮南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18-04-25 15:22信息来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餐厨垃圾集中处置管理,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结合实际,拟定了《淮南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18年4月30日下午下班前反馈至市城管局环卫科(联系人:江宏安,电话6659195、18955478312,QQ邮箱:1872407255)。

此函


                                          2018年4月24日









淮南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进餐厨垃圾集中处置,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区域内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肉类加工、屠宰加工等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肉类加工废料、屠宰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的总称。包括煎炸食品后不能再食用的油脂、餐厨垃圾中的油脂以及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等。

第四条 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收集,统一运输,科学处置,防止废弃食用油脂进入食品链,保证食品安全。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投放收集日常监管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管理的政策制定、监督考核、行政许可和统筹协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的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处置单位违法排污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活动中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种无牌无证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车辆,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垃圾加工的产品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农业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所、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肉类加工等企业无害化处理废弃物,依法查处使用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商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餐饮服务单位、畜禽养殖场等企业的餐厨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将餐厨垃圾的处置情况与餐饮单位的等级评定挂钩。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对利用餐厨垃圾作为原料进行非法食品加工的企业或个人予以打击和取缔。

财政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经费保障。

物价、交通运输、教育、卫生、旅游、城乡建设、质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中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依法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置单位,负责餐厨垃圾的统一收集、运输和集中无害化处置。

第七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特许经营的集中处置单位签订餐厨垃圾集中处置服务协议,将餐厨垃圾交由集中处置单位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产生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垃圾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收集运输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收集运输的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垃圾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处置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建立台账情况应当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餐厨垃圾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

(三)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四)禁止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堆放或直接排放至公共排水设施、河道、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处;禁止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废品、废物和生活垃圾等;

(五)及时将餐厨垃圾放置在指定收集位置,交由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餐厨垃圾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正常检修需要暂停处置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15天报告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在处置过程中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

(四)实现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依法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在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二)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许可的单位、个人收集运输、处置或者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

(三)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和河道等天然水体;

(四)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直接饲养畜禽;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每半年结束后10日内申报下一半年餐厨垃圾产生基本情况。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垃圾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向餐厨垃圾管理部门报告。新设立的单位应当于首次产生餐厨垃圾的10日内申报餐厨垃圾产生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集中处置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餐厨垃圾专用密闭运输车辆,有规定的标识标志,并安装使用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设备,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垃圾。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集中处置单位按照规定时间、路线收集、运输餐厨垃圾,保证日产日清。收集餐厨垃圾后,及时清理作业场地。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集中处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所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和规定的用途。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餐厨垃圾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责任制,制订餐厨垃圾规范安全处置规章制度和意外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设置监控部门和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防止环境污染事故。

第十七条 实行餐厨垃圾信息化管理。建立餐厨垃圾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网上申报、实时上报、违规报警、网上办案等功能,各部门实时共享相关信息,共同监督。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

第十九条 逐步实施菜市场、居民等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单独投放、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置。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单独投放、定点收集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原产权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镇(乡)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记录。

食药监、环保、工商、质监、农委、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法定方式,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可实施联动执法。

第二十一条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就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实行补贴制度,餐厨垃圾补贴费用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食药监、环保、工商、公安、质监、农委、商务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干扰、阻碍相关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正常履行监管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寿县、凤台县和潘集区、毛集实验区餐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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