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发布时间:2020-06-20 09:18信息来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工作,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明确公文公开属性界定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二条 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三条 公文草拟科室、单位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根据公文内容,对照《条例》要求,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属性;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加强审核把关,属不予公开的,应注明不予公开理由。送审的文稿未附公开属性或提出不予公开属性未说明理由的,文书室不予收文

第四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第五条 公文签发后,文书科应按照其属性,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可直接将该信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本单位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

第六条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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