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征收事项清单(2023年)
序号 | 事项 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 | 备注 |
269 | 行政征收 |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公布)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文书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收费标准和材料依法应当审核 3.征收阶段责任:对经过收费的项目审查核准。符合法定条件免征、退征、补征的。 4.事后监管责任:保障当事人合法的权利,通过媒体新闻监督,公民监督等方式办法加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同意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同意的; 3.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5.违反相关政策的; 6.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规定的; 7.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8.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9.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0554-6664481(责任科室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