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有组织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皖公通〔2023〕11号
各市、县公安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斗争积极性,鼓励公民提供有组织犯罪线索,推动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和《安徽省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实施办法》,省公安厅、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有组织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有组织犯罪线索举报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分别与省公安厅刑警总队、省财政厅政法处联系。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3年6月15日
安徽省有组织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斗争积极性,鼓励公民提供有组织犯罪线索,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第三条 公民向公安机关举报有组织犯罪、提供相关线索并经查实,查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以及破获有组织犯罪案件或抓获组织成员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公民根据公安机关另行发布的具体举报需求提供的有组织犯罪线索,从其规定。
第四条 按照谁核查、谁认定、谁奖励的原则,全省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举报奖励资金。公安机关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对有组织犯罪线索开展核查,线索查实认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奖励资金。
第二章 举报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公民发现或知悉的下列情况,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一)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黑恶犯罪组织线索;
(二)正在被立案侦查的黑恶犯罪组织所实施的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线索;
(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犯罪组织成员的具体落脚点或藏身地线索。
第六条 公民举报时,应尽可能提供案件线索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案情和有关证据,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主要特征、藏匿地点等情况。
第七条 公民举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不得故意编造、歪曲、夸大或缩小事实,同时,举报人应说明线索来源。
严禁借举报为名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否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 举报方式和途径
第八条 公民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向公安机关举报有组织犯罪线索:
(一)信件举报。公民可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有组织犯罪线索举报信箱(或来信地址)举报;
(二)电话举报。公民可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有组织犯罪线索举报电话举报;
(三)现场举报。公民可直接到公安机关现场举报;
(四)其他方式举报。
第九条 公民向公安机关举报有组织犯罪线索,可以公开或秘密进行,并可采取实名或匿名方式举报。
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在举报时可使用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公安机关保证密码的安全。
第十条 公安机关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在核查、奖励、宣传等过程中向任何人、任何单位透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对公民举报的有组织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按照线索核查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核查。实名举报的,除无法通知或可能影响后续侦查工作的以外,应当告知核查结论。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二条 公民举报有组织犯罪线索发挥的作用分为直接作用和重要作用。直接作用是指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直接获取有力证据查获黑恶犯罪组织、破获有组织犯罪案件或抓获黑恶犯罪组织成员;重要作用是指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获取其他相关线索、信息,通过进一步工作,查获黑恶犯罪组织、破获有组织犯罪案件或抓获黑恶犯罪组织成员。
第十三条 公民举报有组织犯罪线索,根据其作用大小和核查结论不同,按下列标准奖励:
(一)查获黑社会性质组织: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20000—50000元;起重要作用的奖励人民币10000—20000元。查获恶势力组织的: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起重要作用的,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
(二)破获有组织犯罪案件:起直接作用的,每起案件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起重要作用的,每起案件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三)抓获黑恶犯罪组织成员:起直接作用的,抓获组织头目或骨干成员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抓获一般组织成员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起重要作用的,抓获组织头目或骨干成员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抓获一般组织成员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同一人举报而查获黑恶犯罪组织、抓获该组织成员及破获组织成员所实施的犯罪案件,在其中较高奖励幅度内确定奖励金额,不重复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0元。多人共同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公安机关最先受理该线索的举报人。多人同时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举报人协商分配奖金,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有组织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
(二)犯罪嫌疑人、在押人员检举揭发的;
(三)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十五条 奖励在举报的黑恶犯罪组织被查获、黑恶犯罪组织成员被抓获,相关有组织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后兑现。
具体认定标准和认定时间: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公安机关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移送审查起诉后;恶势力犯罪组织为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审查起诉后。
第十六条 公民举报的有组织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公安机关在相关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的10日内,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匿名举报或无法通知的,公安机关在当地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
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或获奖信息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
第十七条 奖金领取方式:
(一)举报人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的,举报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举报材料复印件或简述线索内容。
(二)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需同时提供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书,并提供举报材料复印件或简述线索内容。
(三)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需提供举报人代码(匿名举报时,举报人使用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密码),并提供举报材料复印件或简述线索内容。
(四)因客观原因无法现场领取的,经公安机关核实身份后,可直接向举报人提供的有效银行账户转账汇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0日起实行。2018年9月10日起实行的《安徽省公民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