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一、申请条件
1.属本单位管辖区域内。
2.做好安全警示、围挡等防护安全措施。
3.申请单位应当在挖掘前自行联系地下管线(煤气、通信、电缆、自来水等)部门,对地下管线情况进行调查,在施工时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挖掘,防止挖破地下管线,如在挖掘过程中出现地下管线破裂或意外情况时,申请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险,保证安全,并承担所有责任。
二、申请材料
1.交警意见
2.施工方案
3.占用场地定位平面图
4.挖掘道路总平面图
5.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或佐证资料
6.权属单位意见
7.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平面尺寸定位图
8.挖掘城市道路施工方案
三、申请流程
1.受理:申请人通过线上或线下申请,可以选择告知承诺制或一般程序,并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2.承办: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受理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受理要求的,返回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3.审查:市政园林管理处审查。
4.决定:行政审批机关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以告知承诺形式许可的适用条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5.收费:按照相关规定征收道路养护费用
6.制证:窗口工作人员对已缴费的申请人予以制证
7.办结:准予许可的,行政审批机关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证)。
四、法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五、办理窗口
1.淮南市山南新区和风大街88号市政务中心G座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西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2.办件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受理人员:吕 影 0554-6664481
承办人员:吴 军 0554-6664481
审查人员:吴广珍 0554-6664481
决定人员:汪长勇 0554-6664481
收费人员:吕 影 0554-6664481
办结人员:江宏安 0554-6664481
3.办件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 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