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发布时间:2024-07-17 10:38信息来源:市城市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申请条件

1.属本单位管辖区域内。

2.做好安全警示、围挡等防护安全措施。

3.申请单位应当在挖掘前自行联系地下管线(煤气、通信、电缆、自来水等)部门,对地下管线情况进行调查,在施工时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挖掘,防止挖破地下管线,如在挖掘过程中出现地下管线破裂或意外情况时申请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险,保证安全,并承担所有责任。

二、申请材料

1.交警意见

2.施工方案

3.占用场地定位平面图

4.挖掘道路总平面图

5.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或佐证资料

6.权属单位意见

7.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平面尺寸定位图

8.挖掘城市道路施工方案

三、申请流程

1.受理:申请人通过线上或线下申请,可以选择告知承诺制或一般程序,并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2.承办: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受理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受理要求的,返回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3.审查市政园林管理处审查。

4.决定行政审批机关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以告知承诺形式许可的适用条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5.收费按照相关规定征收道路养护费用

6.制证窗口工作人员对已缴费的申请人予以制证

7办结准予许可的行政审批机关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证)。

四、法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2011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五、办理窗口

1.淮南市山南新区和风大街88号市政务中心G座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西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2.办件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受理人员:吕   0554-6664481

承办人员:吴   0554-6664481

审查人员:吴广珍  0554-6664481

决定人员:汪长勇  0554-6664481

收费人员:吕   0554-6664481

办结人员:江宏安  0554-6664481

3.办件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   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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