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制度

发布时间:2023-02-13 09:50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科室制作的政府信息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各科室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科室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其中任何一个科室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科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科室应及时征求所涉及的其科室意见。被征求意见的科室应及时回复意见。

第五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受理申请的科室应及时征求所涉及的其他科室意见。被征求意见的科室应及时回复意见。

第六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科室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科室发出的征求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三)拟公开政府信息的科室的意见和依据;(四)其他内容。

第七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科室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科室的意见时,被征求意见的科室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八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科室,不同科室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科室报请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协调解决。

第九条  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科室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其他科室可以向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科室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第十条  负有公开义务的科室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科室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要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请分管领导审批,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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