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证明事项保留材料表
证明事项保留材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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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 事项 |
设定依据 (名称、文号、条款) |
梳理建议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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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拆除、迁移环卫设施审批: 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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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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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拆除、迁移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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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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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及重建环卫设施方案和相关资料;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拆除、迁移的,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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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法规规定 |
2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审批: 规划选址许可文件、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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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法律规定 |
3 |
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市规划部门批准的相关工程项目平面图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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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法规规定 |
4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占用场地定位平面图;占用场地模拟效果图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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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法规规定 |
5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消纳场所证明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10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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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市规委会通过的规划设计图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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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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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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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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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迁移方案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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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施工方案;工程建设需要提供规划部门批准总平面图;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开通道路接入城市主次干道的,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审查意见;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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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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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工程项目路径平面图; 重大工程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设计图纸、工程项目备案文件等; 依附桥梁的需提供原设计单位技术安全意见、经专家论证的管线架设施工方案; 竣工效果图; |
《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在城市桥梁、道路、路灯上敷设各类管线、杆线、广告牌、宣传牌和其他悬挂物的,应当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广告牌、宣传牌等户外设施的设置,同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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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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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城市道路作为机动车辆停车场审批: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相关材料,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作为机动车辆停车场的许可材料;定位图;设计图纸占用道路位置平面图及详细数据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点,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定点设置,并设立明显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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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法律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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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的批准:广告代理发布协议;广告发布资质证明;临时性施工围挡广告需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出让合同、规划条件通知书、项目备案通知书等;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淮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三)现状图、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图;(四)拟设户外广告载体的权属证明;(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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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法规规章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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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外广告以及标(语)牌、橱窗、电子显示牌等设置的核准: 现状图、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图; |
《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城市户外广告以及标(语)牌、橱窗、画廊、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实物造型、条幅、彩旗、彩虹门、气球、展示台、宣传台、舞台等户外设施,应按照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规格和材质设置。 《淮南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规格、材质设置。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淮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三)现状图、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图;(四)拟设户外广告载体的权属证明;(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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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法规规章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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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设计单位资质及设计图纸; 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和安全保证证明; 广告发布资质及代理发布协议(合同); 现场图及彩色效果图;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整洁坚固。凡色彩剥蚀、陈旧、危及公共安全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淮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三)现状图、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图;(四)拟设户外广告载体的权属证明;(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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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法规规章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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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环卫设施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竣工验收图纸; |
《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配套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应当报经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竣工验收应当有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参与。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不得开工;已经投入使用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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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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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或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文本和总平面图;地库顶面覆土厚度、面积测算平面图;项目绿地面积测算平面图; |
《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二)绿化工程施工图应当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同意后的施工图施工。施工图的变更,应当经原审查部门同意;(三)配套绿化工程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预算,每平方米不得低于一百五十元;(四)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完成。绿化工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步完成的,应当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完成绿化工程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下一年度的绿化季节。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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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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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验收: 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竣工验收图纸; |
《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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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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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批准: 车辆经过城市道路(城市桥梁)行驶方案;防止损坏城市道路的必要措施和相应设备的材料; |
《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确需在城市道路、桥涵上通行的,应当事先征得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同意,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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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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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批准: 施工方案及图纸; |
《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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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法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