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8年行政权力清理和动态调整信息

发布时间:2018-12-20 15:38信息来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权力名称

调整类型

调整后的权力名称

依据

权力类型

备注

 

增加

大型户外广告、宣传品设置张贴和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搭建审批(1.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2.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批准;)

全省行政许可清单(省2018年本)

行政许可

 

违反公园建设与管理:对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或者不按资质等级承担园林设计、施工、监理的;对未经批准举办大型活动的;对擅自占用、挖掘公园绿地,或者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园树木的;对未经批准擅自扩大经营面积的行政处罚

取消

1.此项处罚依据的是《淮南市公园管理办法》第35条,《淮南市公园管理办法》已经被《淮南市公园管理条例》2018版替代。2.《淮南市公园管理条例》2018已经删除了此项规定的具体罚则。

行政处罚

无罚则对应

对未经批准在市内饲养家禽家畜的行政处罚

更名

对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1.《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第30项取消市容部门对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审批;

2.《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版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城市居民住宅区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禽家畜;

违反第一款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或者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政处罚

取消

对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对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此项和178重复,应取消。只列178项。

行政处罚

城市户外广告以及标(语)牌、橱窗、电子显示牌等户外设施设置的核准

取消

调整为行政许可

其他权力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取消

调整为行政许可

其他权力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查

取消

调整为行政许可

其他权力

审批城市环卫设施建设设计方案(规划联审)

取消

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此项和第1项行政许可重合,已经被第1项替代,需要取消。

其他权力

增加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增加

对未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增加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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