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临时便民摊群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23 11:14信息来源:淮南政府网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南市临时便民摊群点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临时便民摊群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月22日

淮南市临时便民摊群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临时便民摊群点管理经营行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保障道路畅通,满足市民生活需要,根据《淮南市城市管理条例》《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便民摊群点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临时便民摊群点(以下简称摊群点)是指在划定的区域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空闲场地而设置的,位置相对固定、经营相对集中,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
历史形成的乡、镇、村集会、庙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摊群点的设置和管理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数量逐步减少、便民利民、属地管理、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新建、改造集贸市场,要将周边具备条件的摊群点纳入接收计划。建成后,采取适当优惠措施引导摊群点经营者入室经营。
第五条  摊群点的设置和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部门监管。
各区人民政府(包括管委会,下同)组织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摊群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制定市区摊群点规划和设置规范。
编制摊群点规划和设置规范,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实施。
第七条  摊群点的设置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政府统一建设管理;
(二)市场化运作;
(三)自治管理。
第八条  允许设置下列摊群点:
(一)小修理服务:非机动车修理、修配锁、修伞、修擦鞋、修拉链、缝纫织补、磨刀、手机贴膜等;
(二)水果蔬菜经营:水果、瓜、蔬菜等农副产品销售;
(三)便民饮食:早餐、午餐、晚餐、熟食(包括卤制品、油炸食品)、烧烤、大排档和各种风味小吃;
(四)临时售货:经营地摊式小百货、花卉等;
(五)其他允许设置的摊群点。
其他经营类型应进店铺或进入市场经营。
第九条  摊群点的设置划分为以下区域:
(一)禁止区: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及风景点的周边;主要交通干道、消防通道、要害单位等区域。
(二)有条件设置区:具备条件的街路巷等区域,设置摊群点应先征求相关单位、社居委(村委会)等意见,控制设置摊点经营类型、数量,限时经营。
第十条  申请摊群点经营应当持本人户籍簿或身份证等资料,填写摊群点经营申请表,报摊群点管理单位审核。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经营,亮牌服务。
摊群点经营优先安排失业人员、失地农民、残疾人等困难人员,并支持各类人员创新创业。
第十一条  摊群点经营场所设置的基本要求:
(一)道路、场地要平整、硬化;
(二)摊位设施型号、标识、遮阳(雨)棚、垃圾收集容器等设施要统一、规范;
(三)统一标识牌,公示设置范围(区域)、摊位数量、经营范围、经营时间、管理要求、责任人、监督单位及举报电话等;
(四)便民饮食摊群点设置应采取相应的防噪音、防油烟、防污水排放、餐厨废弃物收集等措施,合理配备给排水设施,保持场地卫生、整洁;
(五)在划定的区域内经营,物品摆放有序;
(六)摊群点经营场所设置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摊群点规划、布点确定后,所在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力量对现有的摊群点进行整治。
第十三条  摊群点管理可采取经营者自我管理,也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摊群点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在规定的地点、范围、时间内经营;
(二)设施摆放有序、整洁;
(三)设置废弃物收集容器,保持地面洁净,无油迹、污水;
(四)不得私拉电源,乱扯电线;
(五)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着装整齐、洁净;
(六)闭市后清扫及时,一般30分钟内达到场地整洁;
(七)不影响附近居民正常休息,不影响道路正常通行;
(八)摊群点管理的其他标准。
第十五条  小修理服务、水果蔬菜经营、便民饮食、临时售货等摊群点,各区依据市城市管理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并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分类制定具体的管理标准。
第十六条  摊群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从事经营。
重大节庆、重要活动期间,根据城市管理工作需要统一调整摊群点营业时间。
第十七条  摊群点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法经营,服从管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摊点经营权;
(二)不得在摊群点周边搭建临时性住所或堆放生活用品、杂物;
(三)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变质食品,不得欺诈;
(四)不得损坏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入地管网、绿化;
(五)不得擅自利用经营设施设置广告;
(六)禁止用高音喇叭等叫卖或制造商业噪音;
(七)不得在摊群点从事其他与经营无关的活动;
(八)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收摊后清扫摊位周边并将垃圾杂物归集到指定点位;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摊群点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拆除、搬迁或调整的,应当无条件服从。
第十九条  市、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对摊群点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指导市容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自治。
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改进行政管理方式,通过健全社会治理机构、培育社会自治组织、发展志愿者队伍、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引导、吸纳社会公众参与便民摊点管理活动,推动社会共同治理。
第二十一条  摊群点经营者不服从管理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管理人员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取缔:
(一)超出设置范围和经营类型,经劝阻仍不整改到位的;
(二)不按规范经营,或者影响周边居民生活被投诉、曝光,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三)影响交通妨碍车辆、行人通行,整改不到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殴打辱骂摊群点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摊群点设置和管理过程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在摊群点设置、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寿县、凤台县、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摊群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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