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项治理工作,严厉打击“未验先用”“应备未备”等消防审验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公布2起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谢家集区城市管理局接属地住建部门违法线索移交材料,反映A公司装饰装修改造工程项目,涉嫌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经查,该项目使用性质为大于1万平方米的市场,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该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投入使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谢家集区城市管理局对涉事单位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处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案例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凤台县城市管理局接属地住建部门违法线索移交材料,反映B公司建设项目涉嫌验收后未依法向住建部门备案。经查,该建设项目为总建筑面积1551平方米、高度12米的一般厂房,非特殊建设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消防验收备案。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凤台县城市管理局对涉事单位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