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管理局公开城市管理领域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6-07-31 10:47    来源:市城市管理局   阅读:   字号大小: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警示、普法作用,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持续推动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质增效,督促各类经营主体、施工养护单位落实主体责任,集中整治餐饮油烟污染、施工扬尘、城市绿化毁损、建筑垃圾违规处置等城市管理突出问题。为推动以案释法、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引导经营户、施工及养护单位自觉尊法守法用法,全面提升城市精细化、法治化治理能力,现公布4起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备,超标排放油烟案

基本案情:2026531日,高新大队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辖区某烧烤店经营期间未开启油烟净化设备,存在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行为,烹饪产生的油烟未经净化直接排放。经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现场检测,该门店油烟排放浓度超出国家标准。执法人员当场责令经营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完成整改,要求规范油烟净化设备日常使用流程,定期清洗维护设备,保障油烟稳定达标排放。

处理结果:田家庵区城管局依法依程序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案例警示:餐饮油烟关乎大气环境质量、居民生活品质及消防安全,是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一环。本案压实了经营者环保主体责任,纠正经营中的环保漏洞,为餐饮油烟类案件依法处置提供参考,助力改善人居环境与大气质量。

案例二: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基本案情:2026326日,经开大队收到主管部门案件移送线索,辖区某在建项目施工现场道路积尘严重、场内黄沙等散装建筑材料未使用防尘网全覆盖、遮盖。执法人员赴现场勘察、固定证据后依法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大通区城管局依法依程序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案例警示: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扬尘治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法定要求,严格落实裸土覆盖、洒水降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从源头管控施工扬尘,持续巩固大气污染防治治理成效。

案例三:过度修剪城市树木案

基本案情:2026213日,高新大队接到小区业主投诉,反映辖区小区树木被违规过度修剪。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并联合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现场认定,共有6棵树木因过度修剪导致植株生长结构、绿化景观形态严重受损。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修剪作业,要求其在园林绿化专业人员指导下制定树木复壮养护修复方案,落实后续养护修复措施。

处理结果:田家庵区城管局依法依程序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树木需要修剪的,应当兼顾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不得过度修剪。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过度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按照规定补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每棵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案例警示:城市公共树木属于城市绿化公共资源,任何单位、个人开展树木修剪作业,必须遵循养护技术规范,严禁过度截枝、损毁植株。违规过度修剪损毁绿化景观、破坏树木正常生长条件,将依据地方绿化法规予以处罚。

案例四: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遗撒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618日八公山区城管局执法人员路面巡查至二通道机械厂路口至丁山路口区间时,查获某企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沿路遗撒建筑垃圾,路面污染近40平方米,既破坏市容环境,也影响道路通行安全。

处理结果:八公山区城管局依法依程序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案例警示:没有资质不运输,密闭不严不出车。守法不是成本,而是安全底线。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驾驶员出车前须检查车辆密闭、防遗撒装置,全程密闭运输,严格按照规定路线、时段清运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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