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分类”标准
1.可回收物(蓝桶装或投入回收箱),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玻璃等。
2.有害垃圾(红桶装),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铅酸蓄电池、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纽扣电池、废电路板、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相纸等。
3.厨余垃圾(绿桶装),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家庭生活垃圾,包括剩菜剩饭、菜帮菜叶、瓜果皮核等。
4.其他垃圾(黑桶装),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包括被污染的纸张、塑料袋和一次性餐具,熄灭的烟蒂,尘土,陶瓷碎片等。
二、分类设施配置规范
垃圾分类投放站点服务半径与数量应根据居民小区人口密度、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等因素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居民小区每300-500 户设置1座,单栋超200户可单独设点,小型小区(≤300户)至少设置1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站点服务半径不超过120m;
2.多层、低层及社区每150-200户设置1座,服务半径不超过120m。
三、人员值守督导规范
物业企业按投放站点数量配备值守督导人员,结合小区实际合理设定值守督导时段,保证值守督导员在垃圾分类投放早高峰、晚高峰的核心时段(各2小时)全程在岗。值守督导人员佩戴工作证、胸牌或袖章等岗位标识,落实亮证劝导、现场督导,工作职责包含以下内容:
1.指导居民正确分类投放,向居民普及垃圾分类知识、投放标准及相关政策要求;
2.查看居民垃圾分类投放情况,及时劝导混投、错投行为;
3.维护投放站点及周边环境卫生与秩序,及时清理散落垃圾、积水、污渍,保持投放点整洁有序;
4.规范操作和维护分类设施设备,发现故障及时上报并协助处理;
5.准确记录值守督导期间的各类情况,包括投放量、分类准确率、设施运行状况、居民反馈问题等,及时上报异常情况并协助相关部门处理;
6.对拒不履行分类的投放人,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社区(村)和监管、执法部门报告。
社区工作人员、机关单位干部职工、社会志愿者可按上述工作内容专职或兼任值守督导员。
四、分类收运作业规范
1.严格落实分类收运制度,物业应委托专业资质单位进行收运,专车专运、分类转运,杜绝混收混运。
2.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运频次合理,确保日产日清、无积存、满溢现象。
3.收运作业规范文明,清运后及时清理现场,做到车走地净、不留痕迹。
4.可回收物可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有智能回收设备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运营,应做到及时清运,满足居民交投需求。
5.有害垃圾应单独归集、单独暂存、专人收运,台账完整、闭环管理。
五、宣传引导
1.小区主出入口、公共区域、分类投放站点等位置设置垃圾分类宣传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海报、图板、电子显示屏、公示公告等)。
2.小区主出入口应设置垃圾分类信息公示栏,内容齐全(包含投放设施布局图、投放指南和投放管理信息等)。
3.各投放站点应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公示牌,内容齐全(包含投放类别、投放地点、投放时间、收运去向、管理责任人、督导人员、监督机制等)。
4.社区、物业常态化开展入户宣传,向居民面对面宣讲垃圾分类目的和意义、垃圾分类标准和要求,指导居家精准分类。
5.社区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开展集中宣传和有害垃圾积分兑换活动,讲解垃圾分类政策法规、方式方法、资源化利用举措等,引导居民积极参与分类。
六、法律责任
《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摘录)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其他
1.分类标志图例:




2.常见易混淆垃圾提示
大棒骨、贝壳、榴莲壳、椰子壳:质地坚硬不易腐烂,不是厨余垃圾,属于其他垃圾。
保鲜膜、塑料袋:被污染后无回收价值,属于其他垃圾。
废纸张、快递盒:干净无污染的属于可回收物,沾有油污的属于其他垃圾。
无汞干电池(普通碱性电池):基本实现无汞或低汞化,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属于其他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