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2-01-27 16:25信息来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和《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及统计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皖政务办秘〔2020〕44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编制此报告。报告主要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事项。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1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告的电子版可在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网站下载(http://cgj.huainan.gov.cn/)。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联系(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中路财经大厦9楼,电话:0554-6655261,邮编:232001)。

一、总体情况

2021年,我局全面贯彻省、市关于政务公开工作决策部署,按照淮南市2021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深化政策解读回应,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完善制度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

(一)主动公开情况。一是加强决策公开。认真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针对《淮南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征求意见稿)》淮南市建设项目异地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文件,通过座谈会、专家论证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意见,并及时公布采纳的意见,认真梳理公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6二是加强政策发布解读。进一步提高政策发布质量,确保要素完整,发布负责人解读解读材料2个,部门解读产品4个,其中动漫解读1个,媒体解读1个,其他解读2个。是加强管理和服务公开。及时公开本级权力事项动态调整意见信息认真落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认真执行“双随机、一公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年度抽查工作计划,通过专栏集中公开相关信息。四是加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深化疫情防控、“六稳六保”、招商引资等领域信息公开,及时通过专栏发布相关政策措施、部署落实、进展成效等信息。认真做好机构职能、人事任免、招考招录、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等信息公开。五是贯彻落实“六提”“六促”专项行动。强化乡村振兴、重大决策落实、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固体废弃物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等民生关注的信息公开工作。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统一规范依申请公开答复格式,严格内容与合法性审查机制,加强与申请人沟通和交流,确保答复内容依法合规、准确严谨,更好满足群众的信息需求。2021年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4件,已办结4

(三)政府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对政府信息发布审核、保密审查、运行管理、内容保障等一系列工作进行了规范。公开我局规范性文件,并按照立改废的要求,及时动态调整明确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属性,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公开。

    (四)公开平台建设。在市政务公开办的指导下,我局不断加强公开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市城管局门户网站、单位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公开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及时更新城管工作实时动态及其他栏目信息。2021年,新增加“政策问答”栏目,更新规范性文件的政策问答和政策优惠解读内容共16篇。

    (五)监督保障。 一是优化组织领导。优化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加强人员培训和交流。二是强化工作考核。落实政务信息公开自查及整改工作,及时通报测评结果,对存在问题的环节及时要求整改;三是加大社会评议力度。依照第三方测评结果和省测反馈结果,严格落实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追责。2021年,我局共4次进行反馈问题整改,参加3次省、市级政务公开培训会,邀请市政务公开办专家来我局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严格落实整改制定《市城管局2021年度政务公开任务分解表 》,落实政务信息公开自查及整改工作,对照第三方测评结果和省测反馈结果,严格落实整改。2021年,我局共4次进行反馈问题整改,参加3次市级政务公开培训会,邀请市政务公开办专家来我局进行业务指导。是推进专项工作。推动市容环境“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百日攻坚行动、文明城市创建交通秩序集中整治等专项行动。是责任追究结果情况。2021年我局对各栏目不及时公开的科室及单位进行通报批评3次,对报送文件数据不及时准确的科室及单位通报2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5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556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5563.415831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4

 0

0 

0 

0 

0 

4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2

0 

 0

 0

 0

 0

2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1

0 

0 

0 

0 

0 

1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1

0 

0 

0 

0 

0 

1 

(七)总计

 4 

0 

0 

0 

0 

0 

4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1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和差距一是政务公开指南要素不完整,缺少联系方式、办公地址及办公时间等信息;二是部分政策解读材料缺少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研判和起草过程、保障措施等内容,图片解读和主要负责人解读信息较少;三是政务公开的实用性有待提高。部分部门公开信息较多,但涉及公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民生领域、重点领域和政策解读等信息公开明显不足。

改进情况:一是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指南,完善联系方式、办公地址以及办公时间等要素;二是进一步做好重大政策解读材料的编写和审核把关工作,重点体现决策背景和依据、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研判和起草过程、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创新举措、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等实质性内容,通过负责人解读、专家解读、媒体解读、图片解读等多方式多渠道,全面公开、精准解读相关政策措施。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工作素质。不定期对政务公开的领导及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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